栏目导航
法律资讯COLUMN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法律资讯 > 正文
小心公证遗嘱中的无效部分!
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 电话:010-58206685

老人王某(男)和老伴孙某(女)共生育子女三人,长子王华、长女王琳,次女王珍。夫妇二人在本村购买房屋两间,后王华结婚,并搬出分家另过。王某病故后,其遗产未作处理。王某去世后,老伴孙某与女儿王琳、王珍共同生活。后来,王琳结婚,王珍也出嫁,孙某独立生活,后孙某病故。其病故前,去公证处立下遗嘱将房屋(未曾分割)都留给我的大女儿王琳并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王琳。王华作为诉求人认为,自己也是家庭成员,为啥不能得到部分遗产?

本案中,首先,老伴孙某以公证遗嘱的形式处分了讼争房屋,根据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王琳是否可以依据遗嘱在先原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呢?

答案是不可以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处分的不是被继承人的财产,超出部分无效,该遗嘱处分了不属于孙某个人所有的房屋。本案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继承关系:即王某死亡而产生的继承关系和孙某死亡而产生的继承关系。王某死亡后,因其未留下遗嘱,所以产生法定继承关系。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依照上述规定,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妻孙某及其子女三人,他们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讼争房屋系王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作为王某的遗产,另一半作为孙某的个人财产。王某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但其遗产未作分割,应当认定为各共有人的共同共有财产。虽然讼争房屋在王某去世后,一直由孙某居住使用,并不表明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讼争房屋完全归孙某所有。因为放弃继承必须采用明示方式。这样一来,孙某去世前,房屋为孙某及其子女共有。然而,孙某在其公证遗嘱中却将房屋指定由王琳一人继承。显然,她处分了共有房屋中属于他人所有部分。因而该公证遗嘱部分有效,也就是说房屋中属于孙某所有的部分全部由王琳继承,即房屋二分之一产权加上王某遗产中孙某应当继承的部分。至于房屋的其他部分则应由王华、王琳、王珍合理分割。王华是能取得部分房屋的产权。

    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系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核准成立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由执业多年、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发起组建,并拥有一批高素质专职律师。既有从业经验在10年以上的知名资深律师,也有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律师,部分律师具有各级公、检、法、司等机关的工作经历,知识结构能满足各个领域不同客户的需求....
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
TEL:400-990-1885FAX:010-58208685
ADD: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1601室
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
1、优质高效原则: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2、合法合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考虑并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3、协调工作原则:按照客户要求积极配合其他中介机构完成相关法律服务。 4、增值原则: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为客户分析、研究相关法律风险,并提供解决方案。 ....
Copyright © 2002-2015 www.hanlianglawfirm.com. 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9038796号 版权所有 网站管理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