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2015年以来共审结22起刑事一审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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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上午10时,北京一中院在西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以贩养吸”的贩卖毒品案件,涉案三名被告人均无业,涉案毒品数量达到461.04克。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 年10 月22 日13 时许,被告人李某、张某、刘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城角西路某饭店对面,以每克270 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0.61 克。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租住的北京市昌平区鑫基家园房间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4.94 克;从被告人李某、张某租住的北京市昌平区南郝庄村无名出租房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15.49 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数量大,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开庭过程中,李某当庭供述:其2014年开始吸毒,由于吸毒耗资巨大,女儿又在上学,他便开始帮毒友联系购毒,以贩养吸。
李某称,2017 年10 月21日,王某给他打电话要买100克冰毒。他便打电话问张某是否有足够毒品,得到回复后约定第二天带毒品到李某家中见面。22日上午9时许,刘某开车到张某的租住地借钱。两人一起吸食冰毒后,张某用电子秤称出100克冰毒,并用透明袋装出80克、15克、5克的三包毒品装入背包。刘某与张某驾车到了李某家,三人点外卖用餐后,李某收到了买家王某发的微信定位。随后,李某驾车带着张某、刘某到城角西路某饭店对面见到了王某。据张某交代,李某下车几分钟之后,敲了敲副驾驶窗玻璃,让他把毒品递给他们。双方通过微信二维码转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李某供述,毒品是张某从老家河北赤城带的,自己仅帮忙联系销售,未出过毒资。李某以270元每克的价格卖出,再以240元的价格给张某毒资,自己在中间赚取差价。
但张某交代,李某指示其到张家口取500克毒品(不足称),张某垫毒资8万元,李某出资数千元。这些毒品除少部分被其吸食外,均在本案中被查获。
李某和张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而刘某则称其对贩毒的行为不知情,在贩毒过程中一直在玩手游,并未参与买卖过程。
该案未当庭宣判。
据介绍,北京一中院自2015年以来共审结了22起刑事一审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经过调研发现随着近年来加大对大宗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北京地区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出现以下新的特点:
第一,毒品来源地多元化。北京地区主要是毒品销售、分散之地,是毒品输入地区之一。调研发现北京地区传统毒品来源地主要集中在云南、重庆、四川、湖南、湖北、广州等,毒品来源地相对集中。而2017年以来,北京一中院审结6件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其中2件毒品来源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1件毒品来源地为安徽省临泉县,这些较新的毒品来源地占比同期毒品犯罪案件的50%,这凸显毒品来源地进一步分散、呈现多元化态势,增大了打击毒品犯罪的难度。
第二,毒品犯罪方式多样化。传统大宗毒品犯罪方式通常为雇佣、指使“马仔”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分子多为受雇佣、受指使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这些人只是为了赚取少量中间费用,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多为飞机、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携带毒品的方式较为隐蔽。但如今,由毒品犯罪的卖家或买家等较为源头性犯罪分子通过雇车或自驾等,走小道、迂回进京,积极逃避公共交通领域安检,直接实施毒品犯罪,且自身吸食毒品,为了吸毒不惜铤而走险的新类型犯罪方式正在渐渐变为大宗毒品犯罪的主流。据统计,北京一中院自2015年以来审结的22件一审毒品犯罪案件中,新类型犯罪方式的毒品犯罪案件16件,约占毒品犯罪一审案件的73%。
第三,毒品犯罪网络化、信息化。一方面,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几乎所有的毒品犯罪案件都涉及到移动互联,手机通话记录、通话地点记录、短信记录,微信、QQ即时通讯记录,相关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位置信息等记录,这些证据都较为客观的记录下毒品犯罪的事实。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物流快递行业的飞速发展,利用快递员验货漏洞,以假名、冒名填写运货单,通过物流快递行业直接实施相关毒品犯罪渐渐成为一种趋势。据统计,自2015年以来审结的22件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均涉及移动互联网问题,其中3件涉及利用物流快递行业实施毒品犯罪问题。
针对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上述特点,北京一中院提出以下对策:一是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加强沟通、协调。向相关部门明确反映重大毒品犯罪毒品来源地新的变化,通过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侦控审工作,加强对新的毒品来源地的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二是充分利用京津冀一体化联动机制。不断完善进京安检网络,查漏补缺,有针对性的加大巡查力度,加大对吸毒人员的管理、社区矫正、强制戒毒等工作,逐步提高禁毒综合治理能力。三是组织相关人员加强有针对性的学习。特别是对《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的学习,切实提高对电子数据等新型证据的收集、运用能力,不断提高侦控审水平,形成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