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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责任和良知书写的法律人生
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 电话:010-58206685

  

——《中国律师年鉴编辑部》赵伟访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笑宇律师

编者: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领域,律师调查取证问题一直是律师界经常讨论的话题和学界研究的课题。一提到调查取证问题时,律师们都感到非常头痛,“律师调查取证,内心战战兢兢”,这或许应是对刑事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阶段最贴切的一种形容。自97《刑法》306条颁布实施后,几乎每年都有数名甚至数十名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因调查取证被以“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等罪名被抓事件见诸报端,而据统计,最终80%被抓的律师又都被无罪释放了。但这把悬在刑辩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都有可能掉下来的风险却让众多的刑事辩护律师对调查取证心有余悸。近20年来,很多优秀的诉讼律师被迫离开了刑事辩护这个业务,转而从事风险较小的非诉讼业务,甚至有的干脆不当律师了,离开了律师这个行业。这是法治之殇、司法之痛!

但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律师调查取证更有利于发现事实和真相,律师调查取证尤其在刑事辩护中又起着极其重要的、不可代替的作用。可以说,调查取证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保证。

本文的主人公,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笑宇律师自2000年执业,其办理的第一起案件即“安徽帮”涉黑案。从办理第一起刑事案件起,就一直将律师调查取证作为自己辩护中最核心的工作来对待。“律师不能仅仅只是看卷或停留在法庭上,应当更深入的去调查,不到现场去走访、去了解,很可能很多事实搞不清楚,案件一定做不到完善。而"刑事案件又是非常考验律师的素质和责任心的。”刘笑宇律师道。

笔者以为,十数年来的坚守和坚持,刘笑宇律师已经将责任和良知渗透到了他办理的每一案件中。正是对责任和良知的这种坚守和坚持,让刘笑宇律师获得了业界的认可、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尊重和当事人的赞誉。今天就让我们走近刘笑宇律师,探寻他用责任和良知书写的法律人生和律师之路吧。

刘笑宇 律师

男,汉族,中共党员,197010月出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华北科技学院荣誉教授,北京民族大学客座教授。

刘笑宇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多年的办案实践经验,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执业16,承办并参与了多起国内影响较大的刑事和民事、商事大案、要案,曾多次被数家新闻媒体报道。

社会任职

20087月,被华北科技学院聘请为校外实习基地荣誉教授;2010年,当选为北京市朝阳区第一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2010年,当选为北京市朝阳区第一届律师代表大会理事;2011年,当选为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行政业务研究会主任;2012年,被北京民族大学评为客座教授;2015年,当选为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宣传与联络委员会主任;2015年,当选为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理事;2015年,当选为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20157月,被东北亚开发研究院产业经济研究所聘任为特邀研究员;201512月被北京市律师协会聘任为第十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官。

荣誉

2009年度:被朝阳区司法局评为“社会公益法律服务先进个人”;被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010年度:被朝阳区司法局评为“北京市朝阳区公益法律服务先进个人”;在北京市律师行业纪念建党90周年活动中被朝阳区律师党委、朝阳区律师协会评为“先进个人”。

2011年度:被中共北京市司法局委员会评为2010-2011年度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律师党员;被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委员会评为2010-2011年度“优秀党务工作者”;被评为北京市朝阳区“五五”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被朝阳区司法局评为“创先争优先进标兵”;被北京市司法局评为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三进”活动“先进个人”。

2012年度:被朝阳区司法局评为“北京市朝阳区公益法律服务先进个人”;20126月被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评为“创先争优先进个人”。

2013年度:被南磨房乡地区工委(乡)评为2012-2013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2014年度:被南磨房乡地区工委(乡)评为2013-2014年度“优秀共产党员”;被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委员会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

2015年度:20157月被朝阳区律师协会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157月被北京市律师协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016年度:20167月被北京市律师协会委员会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20167月被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委员会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20169月被南磨房地区办事处评为“敬老爱老、全民行动”优秀个人;2016.6月被南磨房地区工作委员会、南磨房乡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印象

刘笑宇律师秉承了父辈刚强正直的性格和风骨。声音浑厚、沉稳大气;思路清晰、有条不紊。无论遇到多么棘手的案件,他总能沉下心来,不急不慢、从容不迫的按照自己的筹划逐步推进案件的进程,做到心中有数,张弛有度,让每一与之相交的人,在几分中内即可确信他是一个值得信赖和托付的人,丰富的人生经历和律师执业经验,练就了他锐利的眼力和独特的判断力,可谓独具慧眼、见解高超、判断精细。在没有硝烟的战场上,他身经百战,百炼成钢;在职业风险最大的刑事辩护领域他执着前行,坚持到底,只因为委托人的那份重托,只因为心中的责任和良知。越是经历丰富越是有故事的人,越是沉静越是修养深厚的人,这应该就是刘笑宇律师,一个将责任和良知贯穿于一生,融于血脉和灵魂的法律人。

法治情怀

刘笑宇律师的父亲曾是一名军人,转业后在山东检察院系统工作。茶余饭后,少年刘笑宇受到父亲的影响,耳濡目染中,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想着将来也一定要从事法律工作,因为法律代表了公平和正义,代表了力量。走进法大(中国政法大学),深研刑法;在职读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驻足律师行业;深入实践,追求公正;勇立潮头,护法为民。刘笑宇律师成长为一名有着大情怀的法律人,更成为法治的践行者和守望者……

 

公安部督办的建国以来辽宁省某市一起重大涉黑案——程某等12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列犯罪案

200266日,辽宁省某市检察院以程某等12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36项罪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作为该案主犯程某的辩护人之一,刘笑宇律师在一审开庭前1个月已经进驻该市,开始了对案件的深入调查和取证工作。

一审:2002624日至77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13天,法庭审理笔录长达10余万字,该市、辽宁省以及中央新闻媒体旁听了该案。

调查取证期间,刘笑宇律师注意到:检方证据显示程某在一起金矿矿口买卖中犯有强迫交易罪,正是此罪名坐实了程某的涉黑性质,而强迫交易对方的证人家属却反映,在这起买卖中程某并没有强迫交易行为。但证人询问笔录白纸黑字写着存在强迫交易,且证人已签字作了证明。若证人翻供,那么该案的定性以及所引起的连锁反应可想而知,作为辩护律师也将可能面临“妨害作证罪”的职业风险。为保险起见,刘笑宇律师没有会见该证人,而是在法庭审判阶段,申请该证人出庭,得到法庭支持,传唤该证人出庭。证人出庭,公诉人略沉思后问证人:“你是来出庭作证的,来证明什么?……你为什么要把金矿矿口卖给程某?”证人有些不耐烦地道:“我卖给你,你要吗?我卖给别人这个价格人家不买,程某给我的价格比外面人给的高”。公诉人:“你在公安机关作证可不是这么说”。证人提高了嗓门:“你不提公安机关我还没这么大火,你提公安机关我更恼火了,车给我扣着不给我,逼着我非让我说人家是强迫买的,我没办法才这么签的字。”公诉人:“你好好的矿口,为什么卖了它?”证人:“还不都是因为你们……”庭下一片哗然,公诉人拍案欲起,庭审法官一看情势不好,立即拿起法槌重重的敲了一下,“对下一证据质证”。休庭间隙,当地律师还真为刘笑宇律师捏了把汗。当然,这样的状况,刘笑宇律师是早有预料的。

孤军奋战的行政处罚听证会

主犯程某在被羁押期间,即2002813日,某市国家税务局对程某下属企业之一某某石油公司以偷税漏税作出了某国税罚字(2002)第00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查封所有账务材料。因程某是以涉黑罪名被抓,所有资产已全部查封,其家属只得寻求律师的帮助,希望刘笑宇律师能代理这起“某某石油公司的偷税漏税案”参加行政处罚听证会,刘笑宇律师欣然接受。20029X日,当刘笑宇律师作为该案代理律师走近某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听证大厅时,还着实被吓了一跳,主席台端坐3人,某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坐在中央担任主持人,两边分列下属区国家税务局局长及税务稽查负责人,且到场媒体众多。还真有点孤军奋战的感觉!但智者无惧,在听证会前,他已经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当调查人员宣读完处罚事由及处罚结果后,主持人询问代理人有什么申辩理由,刘笑宇律师略思忖下,并没有拿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来宣读,而是有力的提出了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问题: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程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正在审理,尚未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是法定最后的裁决,也只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才能认定某某石油公司在被指控期间内销售的汽油、柴油是否是伪劣产品。如果判决认定某某石油公司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那么,某某石油公司只承担销售伪劣产品的刑事责任,不承担纳税义务。伪劣产品是国家禁止销售的。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及禁止提供的劳务征收税款。例如,毒品是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了毒品,那么其承担的是生产、销售毒品的刑事责任,而不是纳税的义务,更不会同时承担以上两种义务。伪劣产品虽然不等于毒品,但它们在法律上的性质是相同的,那就是,它们都是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因此,对伪劣产品征收税款没有法律依据……

刘笑宇律师发言完毕,台下记者唏嘘一片,台上参加听证的几位税务机关调查人无言以对。整整3分钟,整个会场陷入了沉默,最后负责主持的副局长,打破尴尬的僵局,“休息10分钟”。刘笑宇律师也到庭外呼吸了一会儿新鲜空气,当他再回到行政听证大厅时,记者已经全部离场。负责主持的副局长宣布:“因当事人认为听证违反法定程序拒绝继续申辩,终止本次听证”。该案几经周折,最终对某某石油公司的处罚被撤销。

一审判决:2002917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程某等人涉嫌犯罪团伙作出一审判决:公诉机关指控的程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主犯程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一审被法院合并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90.5万元;某某石油公司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书中没有涉及程某涉黑罪名。

一审宣判后,程某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当庭表示上诉,并仍聘请刘笑宇律师担任上诉辩护人。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二审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期间,刘笑宇律师针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进行了逐条的反驳和辩护,尤其是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针对只有证人证言,而没有实物证据,刘笑宇律师强有力的指出,从本案在立案侦查阶段发生的诸多不该发生的问题以及起诉书的内容可以清楚的看出,办案人员是受某种旨意的引导,采取了先定罪后搜集材料,实行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有的办案指导思想。这不仅违背了新刑法关于无罪推定和疑案从无的原则,也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的要求。历史的沉痛经验已经证明,错误的办事指导思想和办案方法,必然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为此,我们真诚地期望,合议庭能够力排各种不正当的干扰,秉公司法,就此案做出一个公平、公正并能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离开座位走到刘笑宇律师身边道:“刘律师,认识你很欣慰,你是我看到的第一个在法庭上辩护不念稿子的辩护人,而且非常有条理,思路非常清晰,我们都能听进去。”

最终法院判决没有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三个罪名,未认定的犯罪事实十二起。

81分钟的辩护发言——广东揭阳吴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备受各大媒体关注和报道,因土地租赁合同引起纷争的“广东上浦群体性事件”于201449日,在案发一年有余后,终于开庭审理。此案始于2013222日上午,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棉湖镇上浦村发生一起因争夺土地承包权利益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事件中,4名村民受伤,29辆车辆被砸, 2辆车被烧。事件发生后,广东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揭阳市委、市政府迅速反应,成立工作组进驻揭西,揭西县主要领导也赶赴现场组织处置,事态才总体得到控制(关于案情,各大媒体皆有报道,在此不再赘述)。

后吴某某等16人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十多项罪名被提起公诉。刘笑宇律师担任了该案主犯吴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刘笑宇律师立即赶赴揭阳,认真研究案卷材料,深入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并针对检方对吴某某指控的18起犯罪事实一一作了梳理,对每一起指控中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背景等作了全面、细致分析后,整理出一份富有针对性的辩护提纲和详细材料,做到了心中有数,成竹在胸。

开庭!主审法官敲响法槌,当天的法庭显得格外庄严肃穆,法庭下旁听的家属也陷入了沉寂。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吴某某及其他被告涉嫌的罪名及犯罪事实,近两个小时才宣读完毕,由此可见该案的复杂及难度。

该案庭审历时两天,辩论阶段当主审法官询问辩护人辩护意见时,刘笑宇律师一如既往没有宣读辩护意见,而是略思忖后针对检方指控的每一项罪名进行一一有理有据、入情入理地分析和辩驳。

刘笑宇律师对案件合情合理地梳理和分析,流畅清晰的辩护让整个法庭上无论是主审法官还是旁听的家属、听众乃至公诉人都沿着其辩护思路进入了若有所思的状态。整个辩护过程主审法官中间没有任何打断,而是认真地听完了刘笑宇律师的辩护意见。庭审结束案后,律师助理拿着手表道:“主任,您的辩护发言用时81分钟。”当地同行对刘律师精彩辩护也赞誉有加。

法律的温情需要有责任与良知的法律人解读

被告人李某,被害人刘某,两人因个人恩怨大打出手,导致刘某受伤过重,不治身亡。

一审:一审期间被害人父亲老刘要求被告人赔偿200万元人民币,一审法院以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赔付死亡赔偿金50余万元人民币,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该案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二审期间,刘笑宇律师担任了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刘笑宇律师认真查阅卷宗材料,在这起故意杀人案中其实被害人刘某是有责任的,但如在法庭继续以此作为辩护依据和意见,势必使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更加激化,不利于案件得到和谐、公正的判决和处理。在做好被告人家属工作的同时,刘笑宇律师给该案的主审法官写了一封感情真挚的信:被告人李某的亲属对被告人失去自由非常痛心,父母无法见到儿子、妻子儿女不能团聚、家庭不再幸福美满。推己及人,被害人的父母失去了含辛茹苦抚养的儿子、他的妻子失去了丈夫、他的儿子失去了父亲,永远的失去了亲人间的感情和温暖,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使被害人失去了生命,还破坏了一个原本幸福和谐的家庭,无论怎样做都不能弥?的精神上的伤害。做为被告人的父母没有教育好自己的孩子,现在已追悔莫及。被告人李某因一时冲动伤害了被害人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给对方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害,自己也深感痛苦。刘笑宇律师提出:考虑到被害人家庭条件不是很好,且生活困难,被告人仅仅接受刑事处罚,也并不能解决被害人家属的现实生活困难问题。被告人及家属表示,无论法庭如何判决,其都愿意在一审判决50余万元基础上再增加5万元赔偿金来弥补被害人家属,这样至少可以让自己在良心上获得一些慰藉,灵魂获得一些救赎。

最后,刘笑宇律师希望审判长能转达被害人家属及律师意见,和被害人家属沟通,该案主审法官收到信件大受感动,并允许被告人家属老李将增加的5万元赔偿金打入法院指定账户。刘笑宇律师道:“其实作为主审法官在职责上完全可以不管此事,但这位法官非常有责任心,更是一位有着高尚情怀的法官。”

主审法官将被告人李某和家属意见完全转达,平息了两个家庭的仇视和对立。二审期间,两位痛苦的老人终于见了面,一个失去了儿子,一个自己的儿子身陷囹圄。而被害人父亲老刘没要多补偿的5万元,仍按照一审判决50余万元执行。并提出可以谅解李某,请求法庭给李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5年结案。

笔者以为此案中,无论是辩护律师,还是主审法官都是用责任、良知与道义在办理案件,才使得案件得到了如此圆满的结局,辩护律师的价值更是得到了完美的体现和彰显!

恶意逃避债务,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山东某国有建筑工程公司申请再审案

20113月,在经历了10余年,穷尽所有司法程序后,山东某国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公司")终于迎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此案的历史渊源还要追溯到20世纪的1998年。

案件基本事实:1998818日,某市市中区阜桥办事处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阜桥房地产公司”)与谭某某签订《经营权合同书》。合同约定:阜桥房地产公司由其项目部经理谭某某承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同签订前的债权、债务各自负担,项目部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由谭某某自行承担。

2000616日,市中区阜桥街道办事处(阜桥房地产公司的主管部门)与谭某某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內容与前一合同基本一致。

谭某某在承包经营期间,因资金紧张于199974日向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并以阜桥房地产公司名义出具130万元的借条,但到期后该款未能偿还。

20007月及9月,谭某某以阜桥房地产公司的名义与该国有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某住宅楼及商住楼《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两项工程完工后,经质检站检验合格。之后,谭及其承包的公司未能如期支付工程款。至起诉时止,谭某某尚拖欠该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287832.52元。

20036月,建筑工程公司以阜桥房地产公司、阜桥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130万元及拖欠工程款。诉讼期间,谭某某为逃避还款责任,恶意将阜桥房地产公司操作破产。

鉴于谭某某与阜桥房地产公司的承包关系,该工程公司直接起诉谭某某,向其个人个人追偿债权。

但二审法院的观点是:不论借款还是工程款,都是建筑工程公司与阜桥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协议,虽然谭某某先后与阜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经营权协议与租赁经营协议,但都是内部关系,与阜桥房地产公司对外承担的责任不能混为一谈,建筑工程公司应向阜桥公司主张债权。

作为建筑工程公司再审代理人的刘笑宇律师指出:谭某某经营阜桥公司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均由谭某某个人负责,破产清算证明130万元的借款及住宅楼、商住楼项目的收入及支出均没有出现在阜桥公司的银行帐户,财务账目也没有记载,其收益也由谭某某个人享有。谭某某在阜桥房地产公司项目部以及公司经营期间,除建筑工程公司发生借款、施工经营业务外,未进行其他项目的经营。在住宅楼、商住楼销售完成后,随即操作阜桥房地产公司破产,其实际意图显属逃避债务。

最终,法庭支持了刘笑宇律师的观点,判决谭某某归还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及工程款。

后记

采访将结束,笔者问及刘笑宇律师对中国律师业的未来有哪些愿景时,刘笑宇律师深有感触道:“我希望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能真正的得到社会各阶层的认可,受尊重的大律师应该是刑事辩护律师,因为他们的辩护事关人的生命与自由。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看到,现在律师调查取证权是缺乏法律保障的,且与公检法机关不同的是,许多单位和个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律师调查取证。无论在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都非常有限。这一方面与律师不享有公权力有关,更主要的是法律规定仍存在诸多缺陷,这在刑事诉讼中尤为明显。法律人任何时候都需要保持对法律的敬畏、责任和良知,否则,正义只是空谈。”

笔者从刘笑宇律师的言语中感受到了他那份对于中国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深深的忧虑和思考。笔者以为,在一场缺乏被告人、辩护人参与和表达的诉讼中,不会产生程序正义的结果。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所说的:“律师的权利不是国家的权力,也不是社会权利,而是公民个人权利的延伸。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弱化,不利于事实真相的发现”。

让我们共同守望、期待和努力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在司法改革进程中,律师权利得到更大、更多的尊重和延伸,用责任和良知办理好每一起案件;用责任和良知续写我们的法律人生和律师之路。

http://www.yearbooklawyer.com/sites/lawyer/detail_20161116080137213845_c_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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