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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商购物已经不局限于传统的电商平台,很多社交平台、娱乐平台、视频平台都有直接或间接的电商交易,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微商,即通过微信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微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销售渠道缺乏有效监管,三无产品泛滥;二、对产品、交易量等进行虚假宣传,从而误导消费者;三、先付款后发货,售后没有任何保证,出现问题,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由于微商的经营者未被纳入电商经营者范畴,导致监管缺位,消费者投诉无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修改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这一修改对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明确了微商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
草案三次审议稿明确了微商的经营者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从而确定了微商的购买者在与经营者产生纠纷通过诉讼维权时选择侵权关系、违约关系还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的法律依据,有利于相关纠纷的快速解决。
其次,为微商的消费者维权提供基础。
微商的经营者一般具有较强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一旦产生纠纷,消费者很难确定微商的经营者,从而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草案三次审议稿明确规定了微商的经营者的相关义务,包括:依法办理登记、依法纳税、取得相关许可、必要的公示等,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基本保障。
最后,规定了对微商经营者的行政监管及处罚。
草案三次审议稿明确了微商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以及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尊重和平等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行搭售;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等。同时规定了对微商的经营者违反前述规定的民事责任及相应的行政处罚,可以有效地保障相关规定的执行。
所以说,草案三次审议稿有很大的进步。尽管如此,对于微商的监管,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将微商交易的诚信状况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责任编辑: 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