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号:(2011)杭滨民初字第88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5期(总第211期)
2.考核居于末位的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而不能直接解除合同——某科技公司与刘某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单方解除合同。而当职工在业绩考核中处于末位时,用人单位根据内部的规章制度,以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须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事实,否则,不能以劳动者业绩考核居于末位便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另外,即使考核居于末位的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而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